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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保险高管脱离实际发高薪

来源:《金融时报》(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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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下发《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加强对本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坚决防止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今年以来,由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因而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也成为保险监管机构尤为关注的重点所在。保监会在通知中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各公司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对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各公司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及时如实向保监会报告。

  通知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此外,各保险公司应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

  对于备受关注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保监会在通知中称,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据了解,该通知目前已下发至6家国有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各公司要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

  对于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保监会在通知中称,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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